临时救助
|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1-48368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 补贴项目名称 | 临时救助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临时救助对象 | 补贴标准 |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 (二)过渡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6倍;比例为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9倍;比例超过 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
| 申报条件 |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可以申请过渡型临时救助。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 申报流程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民政局)——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 补贴发放时间及频次 | 按月发放,每月31日前 | 补贴政策文件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武民政[2025]14号)、《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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